法律规章
办公电话
报警求助电话:2345110
办公室:2345397
治安科:2345712
消防科:2345397
户政科:2345712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规章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工程学院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保卫处 审核: 发表日期:2025-06-23 08:24 被阅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预防因用火不当引发火灾事故和次生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教学、科研、办公、服务、生活、经营等建筑空间(含广场、地下室、楼顶平台等)和出租、出借的各类场所,从事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喷砂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食堂、实验室等场所的常规动火作业,按照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执行,不包含在本审批范围内。

第三条 校内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许可审批,不得擅自动火。动火单位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特殊情况下的动火还需向属地消防部门报告审批。

第四条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职责:

办理校内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填报《湖北工程学院动火作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做好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处置预案;

)做好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明确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动火作业安全事项,现场监管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于动火作业前对动火责任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应急处理、救护方法等。

学校保卫处职责:

(一)对校内单位提交的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批;

(二)对动火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校内动火作业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章 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

动火作业申请实行归口管理。

(一)校内教职工住房由户主报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再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二)校内经营门店、食堂由承租方报经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同意,再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校园基建施工和维修改造工地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报经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同意后,再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四)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直接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申请动火作业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表》;

(二)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含详细动火作业时间及动火作业部位照片)及应急处置预案。

动火作业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动火作业许可在审批的作业范围、时间内一次使用

第三章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第九条 携带已办理的《审批表》至动火现场备查。

第十条 动火作业期间严格落实“动火不行课、行课不动火”“动火不经营、经营不动火”和动火作业“六必须”要求。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第十一条 动火单位要考虑整体安全,主动与动火作业现场相邻单位联系沟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

(一)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米,且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二)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动火期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通过现场。一个房间动火,相邻房间需做好相应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三)动火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他易燃操作同时交叉作业;动火点10米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区域,不得同时进行动火作业;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露天环境禁止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责任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复查,消除残火,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原则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确因夜间抢修、事故处理需紧急动火的,应由所在动火单位负责人到达作业现场,落实动火作业责任人及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终止动火作业:

(一)未办理校内动火作业许可的;

(二)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部位、时间、动火作业责任人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的;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发生初起火灾的,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转移;

(五)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十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在校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并取消相关施工单位在校施工资格。

十九 对违反本规定动火作业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校内单位及个人,将依照消防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附件:湖北工程学院动火作业审批表/hubeigongchengxueyuandonghuozuoyeshenpibiao.docx



                                                                          湖北工程学院

                                                                          2025年5月12日